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诉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王**与江代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杜**等与沈**、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吴*、中国太平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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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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