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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江代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江*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英文名:ZHENGYUWANG)撤回起诉。

诉讼费125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于本案适用撤诉方式结案,故减半缴纳诉讼费)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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