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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耿*甲与被告陈*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甲及委托代理人何新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甲经公告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耿*甲诉称:其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借酒发疯殴打原告,无数次的打骂经劝告不改旧恶习,原告无奈于2009年9月带两个孩子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补助费、医疗费10000元。

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2、婚姻登记证明原件1份,用于证明其婚姻的真实性;

3、邓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两份,(2009)邓**初字第460号、(2013)邓**初字第2121号,证明两次起诉离婚的事实;

4、耿**、刘某某、耿**、董某某出具的证言四份,其中耿元丛当庭作证,证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双方长期分居,被告对原告和孩子长期不管不问的事实。

经原告申请,证人耿**、耿**、耿*戊当庭做证。

1-3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支持;4证据中的耿*丙证言真实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对证言不予采信;三证人证言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应诉。

法庭依照职权调取陈**、耿*甲户籍证明在卷佐证。

经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系再婚,已有女孩耿*己。原、被告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0日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5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2月3日生男孩取名陈**。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借酒殴打原告,无奈原告于2009年7月和2013年10月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法庭调解原告又撤诉。2015年5月21日,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补助费、医疗费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但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经常生气打架,原告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和好,原告撤诉。但原、被告随后并未注重沟通交流,原告因被告殴打离家出走至今,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小孩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陈*乙暂由原告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耿*甲与被告陈*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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