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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为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被告高*的委托代理人李*、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诉成:被告高*婚后同社会上一些不正当朋友交往频繁,不务正业,去年开始连班也不上,夜不归家,为此他们经常发生争执,双方父母规劝也没作用,导致他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尽早结束双方吵打的恶性循环,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现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孩子由她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高*口头辩称: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他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常*抚养,抚养费他暂无能力承担。

原告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她和被告高*于200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高*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高*的委托代理人对原告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质疑。

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院确认以上证据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质证意见,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常*和被告高*于2004年相识恋爱,于200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7月28日生育一子高*,现随原告常*生活。初始两人感情尚好。后因交友等方面问题,原被告发生争执,致感情不和。2015年起被告高*长期外出,双方联系很少。原告常*认为其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婚前被告高*父母在卢氏县洛苑小区为其购买住宅一套,后该房被变卖偿还被告高*债务,其部分家具及生活用品被告高*父母拉回老家。原告常*婚前财产有海尔牌洗衣机一台、TCL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等,现均存放在原告常*租住房内,原告常*使用。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原告常*无外债,被告高*有外债。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高*的态度是同意离婚,孩子高*由原告常*抚养,抚养费他无能力承担,债务高*自己承担。原告常*的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均同意归原告常*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良好。婚后因多种原因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常*提出离婚,被告高*同意,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均同意子**随原告常*生活,且该意见也有利于高*成长,本院予以准许,但被告高*需要给付抚养费,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案情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常*与被告高*离婚。

二、子*某随原告常*共同生活,被告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常*子女抚养费500元至高*年满18周岁时至。

三、原告常*婚前财产海尔牌洗衣机一台、TCL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等仍归原告常*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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