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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与被上诉人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罗**于2014年12月26日向南**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王*支付拖欠施工款303039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南召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庆付、黄*,被上诉人李**及李**、王*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86元,退给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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