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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书景与王社会、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书景与被告王社会、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辉县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辉县市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书景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辉县市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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