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付河希诉被告荀**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付河希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付河希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付河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魏**、付河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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