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起诉。本院就上诉人王**撤回起诉申请,征求被上诉人宋**意见,被上诉人宋**不同意上诉人王**的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上诉人王**撤回起诉的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9元,减半收取1334.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