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四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7.5元由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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