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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巩义市城区汉派酒吧、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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