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袁**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袁**称,2013年7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袁**借给被申请人安**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12月14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5%。申请人安**自愿将其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81号院XX号楼2单元23层2302号(房屋所有权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XXXX)房产抵押给出借人(抵押权人)袁**,且双方于2013年7月1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安**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81号院XX号楼2单元23层2302号,房屋所有权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XXXX)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共计人民币222000元(其中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及逾期罚金7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对担保物权的设立及实现条件是否成立等方面不存在实质争议为权利实现的前提条件。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不能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本院不能核实本案当事人双方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否存在实质争议,且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物已设立其它抵押权,故申请人不能通过本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其申请不能成立,申请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袁**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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