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作西环路支行诉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作西环路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77元减半收取为6738.5元,由原告中国**作西环路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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