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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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