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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