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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殷**因与被上诉人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殷**因与被上诉人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殷**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4元,由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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