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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杨*合同纠纷一案,李**、杨*均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许可,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栗社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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