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杨*合同纠纷一案,李**、杨*均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许可,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栗社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