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6年1月25日晚八点,被告夫妻二人将自家所养的100多只羊赶到原告家承包责任田(共3.5亩),让羊啃食了原告的麦苗,造成原告麦苗损毁,经人估算将减少1800元左右。事后,被告不赔偿原告的损失,现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仅养了50多头羊,不是100头,且并非被告故意将养赶到原告责任田,啃食的也不过0.1亩地的麦苗,又因当时为农历腊月,土地上冻,羊仅吃一些麦苗,不会对麦苗产生必然的影响,不会致使麦苗死亡。原告的责任田属于旱地,亩产为500至600斤,0.1亩的损失也不到原告所述1800元,被告愿意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责任田共3.5亩。2016年1月25日晚,赵**养殖的羊啃食了张**责任田里的麦苗,双方产生纠纷,经大**委员会调解,赵**愿意赔偿300元,张**不同意,起诉来院,要求赵**赔偿1800元。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调查,张**责任田每亩年产小麦500-600斤,当年小麦价格为每斤约1.2元,赵**的羊啃食的小麦约有半亩,现已经重新生长出来,看不出有被羊啃食的痕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赵**养殖的羊将原告张**责任田中的麦苗啃食的事实,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应当对张**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院的现场勘查,结合当年小麦价格,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麦苗损失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