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王**诉被告宋**、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1元,减半收取为1580.5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张**诉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湛河**饭店、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顶山**有限公司与杨**、河南省**有限公司、叶县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任久应等与朱**、中华联**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洛阳曼**限公司与河南省**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杨**与张**、洛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