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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王**与宋**、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王**诉被告宋**、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1元,减半收取为1580.5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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