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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未提交向被告交付借款及约定管辖u0026rdquo;的证据,而被告的住所地为焦作市新区建业路西侧1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受理后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发公司建月三期项目部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u0026rdquo;存在两种可能: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在所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对所涉借款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以被告欠其借款未偿还为由诉至本院,故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出借人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

经查明,本案原告住所地系焦作市山阳区,被告住所地为焦作市新区建业路西侧123号,故原、被告住所地均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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