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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兰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义马煤业**限公司总医院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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