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义马煤业**限公司总医院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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