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限公司与被告招**限公司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第三人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昌**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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