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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甲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刘*甲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甲经别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1月19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2年农历腊月二十三生育一子,取名刘*乙,由于婚前对被告刘*甲了解不够,造成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虽生一子,但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分居已有一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刘*乙由原告张某某抚养,不要求被告刘*甲承担抚养费,原告张某某婚前财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原告张某某诉状陈述不属实,被告刘*甲从未打过原告张某某,也不存在聚少离多的情况,被告刘*甲外出打工挣钱,回家交给原告张某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非常好,且婚生子刘*乙年龄还小,离婚对孩子影响也不好,故被告刘*甲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甲经别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1月19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2012年农历腊月二十三生育一子,取名刘*乙。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张某某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甲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有一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刘*甲离婚,因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刘*甲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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