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许**与被告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12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法定代表人施**的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9日,债权转让人梁*与被告河**限公司签订购房认购书一份,约定由梁*购买被告璟都国际6号楼1单元3层单元房一套,梁*共支付房款236568元。2014年9月14日,梁*向被告提交退房申请,被告同意退房并退还梁*购房款236568元。2015年7月16日,梁*将此宗债权转让给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托未还,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36568元,并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河**限公司辩称,与梁*签订认购书属实。双方对于退房退款并未明确达成一致意见。梁*与原告之间债权转让并未明确通知被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9日,梁*与被告河**限公司签订《启元.璟都国际购房认购书》一份,约定由梁*购买被告璟都国际6号楼1单元3层单元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592493元,优惠后为586568元,梁*于2014年1月24日共支付被告房款的40%为236568元。2014年9月14日,梁*向被告提交退房申请,并经被告营销部负责人王*、被告时任总经理施**签字“同意办理”,但未明确约定退房退款的具体履行时间。被告未退还梁*购房款236568元。2015年7月16日,梁*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宗债权转让给原告许则强。2015年8月5日,梁*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送达被告。被告未支付原告236568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认购书、收款收据、退房申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投递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质证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梁*与被告河**限公司签订购房认购书并依约缴纳购房款236568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梁*提出退房退款后,被告签字表示同意,被告应将236568元退还梁*,梁*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梁*将此宗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被告应将236568元支付原告。对于原告请求的债务利息,双方未明确约定退款时间,故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5年8月1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限公司支付原告许则强欠款236568元,并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850元,由被告河**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