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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张**执行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董**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字第429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是(2015)郑**执字第3750号执行证书,执行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该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盛秦军、张**于2015年9月11日向法院提交《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书》,申请不予执行该案件。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由执行案件承办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2015)金执字第42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2014)郑**民字第23856号公证书及(2015)郑**执字第3750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并注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复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执行案件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立案,根据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本案是被执行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案件。执行法院由执行实施机构直接审查执行异议案件属程序违法,应当撤销该裁定,由执行法院执行异议机构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执字第4291号执行裁定。

二、对被执行人盛秦军、张**提出的不予执行请求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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