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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河南丹尼斯**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全诉被告河南丹尼斯百**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6年4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4月21日上午8时30分,原告林*全未到庭,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持有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与原告林*全电话联系,原告称其与被告进行调解,欲向法院申请撤诉,但其未到庭。故本院认定原告林*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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