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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