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诉被告安阳**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李*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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