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安阳**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诉被告安阳**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李*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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