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周**、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梁**、周**申请执行赵**、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对本院执行牛**的房产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并召开听证会,异议人赵**的法定代理人牛**及委托代理人杨**,申请执行人梁**、周**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赵**在异议申请书中诉称:2008年异议人赵**的外公、外婆出资在洛阳市为异议人赵**购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中泰世纪花城322栋2门901号房屋一套,2010年该房屋交付,房屋交付后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办证机构以异议人赵**没有完全民事能力要求在房产证所有权人明确为异议人赵**的基础上还需要在共有权人栏内加注异议人赵**的监护人,因该房屋系外公外婆对异议人赵**的赠与,然后加注异议人赵**母亲(监护人)为共有权人。

答辩情况

在梁**、周**申请执行赵**、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义**院将异议人的房屋予以查封,现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义**院解除对异议人所有的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中泰世纪花城322栋2门901号房屋的查封。为证明上述事实,异议人赵**的法定代理人牛**向本院提交了中国**池支行的赵**的舅舅牛伟峰的存折一本。

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梁**、周**、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牛**名下位于义马市河滨小区13号楼2单元四楼东户房屋一套、义马市银杏路西段南侧美景瑞园2号楼1层07室、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中泰世纪花城322栋2门901号房屋一套,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义民初字第800-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牛**名下位于义马市河滨小区13号楼2单元四楼东户房屋一套、义马市银杏路西段南侧美景瑞园2号楼1层07室、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中泰世纪花城322栋2门901号房屋一套,共计房产三套。并于2014年12月1日向洛**管局送达了该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三套房产。异议人赵**得知自己共有的房屋被查封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中泰世纪花城322栋2门901号房屋的查封。

法院认为

本案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案中,被执行人牛**系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中泰世纪花城322栋2门9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异议人赵**系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中泰世纪花城322栋2门901号房屋的共有权人,且异议人赵**所提证据无法证实上述房产系异议人赵**的外公、外婆出资为其购买赠予的。依上述规定,异议人要求解除房屋查封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赵**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门**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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