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张**、刘**、刘**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沁阳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10元,退还杨**、张**、刘**、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