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张**等与河南隆**限公司、河南隆**限公司沁阳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张**、刘**、刘**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沁阳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10元,退还杨**、张**、刘**、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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