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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来小山、永城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来小山、永城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来小山、永城财产保**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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