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来小山、永城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来小山、永城财产保**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被告人王**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葛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常玉洲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张**等与河南隆**限公司、河南隆**限公司沁阳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孙**、范**、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