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祥**限公司诉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祥**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李某某诉朱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翟*甲、董*、翟*乙与刘**、刘**、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赵**、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河南祥和**海祥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祥**限公司诉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祥**限公司诉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祥**限公司诉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幸福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