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甲、董*、翟*乙诉被告刘**、刘**、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与被告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甲、董*、翟某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甲、董*、翟*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翟*甲、董*、翟*乙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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