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刘**、岳**、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795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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