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彬诉被告张**、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彬与被告张**、马*荣已庭外协商(意见: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除已付过的诉讼费、财保费外,以后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处理,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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