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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2月6日(农历)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4月2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0月29日生育长女冯**,2009年3月16日生育次女冯**。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而生气吵架。被告赌博成瘾还到处欠债,为了家庭原告外出打工挣钱,被告却对孩子和家庭不管不顾,没有尽到一个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多年来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婚姻,从2013年原告就搬回娘家居住,至今与被告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冯**、冯**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共同债务10万元由被告偿还,共同财产院子一座(价值五万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结婚十多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二人共同照顾两个孩子,被告从不打骂原告,对原告言听计从,生活之中难免有争执,但并影响夫妻感情。由于被告老实,原告嫌被告没有本事,挣钱少。前段时间,原告经常上网聊天,导致二人感情有点生疏。被告有缺点,保证以后改正。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分居两年,就算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还是对原告极为关心,在春节给原告送鱼、送肉,跑好几里地给原告拿药。所以说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农历2月6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4月27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0月29日生育长女冯**,现随被告生活;2009年3月16日生育次女冯**,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因琐事生气吵架。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多年,且生育两个女儿,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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