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卫生诉被告柴**、博爱县**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卫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卫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卫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牛卫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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