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陈**、原审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4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44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3770元,全额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