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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银诉被告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银诉被告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银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6月9日,被告张**、王**和杨**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一直不能按期偿还。2015年1月9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张**又重新给原告更换了借据,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利息和本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王**共同偿还借款1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0万元月息3分自2015年1月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借据是其出具的,同意还款,原告所请求的利息应按法定利率计算。

被告王**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9日,被告张**、王**和杨**三人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后未按期偿还本息。2015年1月9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张**又重新给原告更换了借据,借据内容为:借据,今借徐**现金壹拾柒万元整,借款日期2015年元月9日,还款日期2015年3月8日,利息约定月息3%,利息每月10号前支付u0026rdquo;被告张**在该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并注明:柒万元不计利息,借款现金已收到。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形成纠纷。

另查明,被告张**、王**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欠原告借款17万元及利息的事实,由被告张**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张**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张**、王**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因双方约定其中7万元不计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约定月息3%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婚姻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王**偿还原告徐**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利息依本金10万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00元,由被告张**、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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