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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其他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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