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以现金的方式将合伙款52500元支付给原告高**。原告高**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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