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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