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冯*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冯*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王*、张**,被告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马*甲明知被告人冯*已与他人结婚,二人仍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生活,并于2014年6月2日育有一子。马*甲、冯*二人因涉嫌重婚于2014年9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逃。

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马**、冯*被抓获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马**、冯*供述,被害人郭**陈述,证人乔*、秦*、郭**、马**、张**、许*证言,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到案经过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重婚罪追究被告人马**、冯*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马**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马**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马*甲与被告人冯*在打工时认识。2013年6月份冯*与马*甲同居共同生活。2013年9月份一天,被害人郭**将冯*从被告人马*甲家接走。后冯*让马*甲将其接回去。2013年6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马*甲明知被告人冯*已与他人结婚,二人仍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生活,并于2014年6月2日育有一子。马*甲、冯*二人因涉嫌重婚于2014年9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逃。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马*甲、冯*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冯*的个人基本情况。

2.新密市公安局米村派出所出具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冯*在案发前无犯罪前科。

3.结婚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冯*与被害人郭*甲于2004年1月8日登记结婚,后于2007年补办结婚证。

4.《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冯*于2014年6月2日在淮滨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男孩。

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马**、冯*在取保候审在逃,后被上网追逃。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冯*、马*甲于2014年9月24日被传唤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在逃,于2016年3月18日被抓获到案。

7.证人乔*证言,证实其是马**的嫂子,冯*是弟弟马**的妻子,二人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冯*是2013年7月份与马**在一起生活的,后来一块出去打工。2014年6月2日在信阳淮滨县妇幼保健院生了一男孩,取名马*丙,农历2014年5月29日送的米面。冯*是郭**的妻子,其听冯*说她与郭**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马**知道冯*与郭**没有离婚,因为2013年9月份时郭**到马**家将妻子冯*领回家,过了四五天,冯*又来与马**一起生活。后来郭**骑着摩托车到家找冯*,家人说冯*不在。郭**没有找到。

8.证人秦*证言,证实冯*是郭**的妻子,二人是2003年10月1日举行的结婚仪式,婚后他们相处很好,在2004年7月份生育一男孩。其在2013年年底时听郭**说他妻子冯*跟着马**跑了,在外面玩了100多天后,回来后冯*去了马**家,之后一直在马**家生活。这期间郭**去马**家找冯*让其回家,冯*没有回家。2014年5月29日其从马**家路过时,看到马**家正送米面,问附近的村民得知是马**与冯*生育一男孩,得知该情况后其给郭**打电话说冯*又与马**生孩子了。郭**说他去马**家找过冯*,马**应该知道冯*是郭**的妻子,也知道冯*与郭**没有离婚。

9.证人郭*乙证言,证实冯*和郭*甲是夫妻关系,二人有一个男孩可能都有10多岁了。2013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在来集街上见到郭*甲,在说话的时候,郭*甲说他妻子冯*离家出走了,让其下乡的时候多留意一下。201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在马沟村闫家沟下乡时,见到冯*在一户人家中生活,打听后知道冯*和一个叫马**的人一起生活,并且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有几个月了。其打电话将该情况告诉了郭*甲的家人。2014年6月份的一天,其又到马沟村下乡,顺便问了一下马**结婚没有,马沟村的村干部说马**和冯*已于2014年阴历5月份左右生一小孩,送过米面(满月酒)了。其当时不相信,自己一个人到马**家门口看看,看见冯*还在马**家,并且冯*怀中抱着一个小孩。其又给郭*甲的家人联系说了此事。

10.证人马**、张*乙证言,证实马*甲系二人的儿子。冯*与马*甲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生育有一个男孩。

11.证人许*证言,证实其认识马**、冯*。马**和冯*因为涉嫌重婚罪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当时其是冯新的担保人。后来其给冯*和马**联系,一直联系不上。

12.被害人郭**陈述,证实其和冯*是2003年10月1日举行的结婚仪式,2004年1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结婚证丢了,于2007年7月16日补办了结婚证。2013年2、3月份时,冯*在家给其说二人没有感情了要离婚。其当时想着她是开玩笑的没在意,结果到2013年6月份她就离家出走了。其就四处打听,到2013年9月份的一天,通过秦*打听到冯*和马*甲生活在一起。其得到消息后,就和父亲郭**、弟弟郭某丁、冯*的姨张**等人到马*甲家中,当时马*甲没有在家,只有冯*在马*甲家住着,4人将冯*带到了岳母张*甲家中,让岳母劝说冯*。冯*在岳母家住了有5、6天,张*甲给其打电话说冯*又离家走了,问其回家没有,其说没有。当天其又骑着一辆摩托车到马*甲家找冯*,结果马*甲和冯*都没找到。到2013年10月份左右,其听说冯*怀孕了,就也没有找她。2014年阴历5月29日,来集街上的秦*给其打电话说冯*和马*甲生了一个男孩,正在马*甲家送米面(满月酒)了。其听后就非常生气,后来到新密市公安局报了警。

13.被告人马*甲供述,证实2012年6月份左右其在打工时认识了冯*,经常帮助冯*干活,二人有了感情,并于2013年农历5月份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冯*一直住在其家里。2013年农历5月份的一天,冯*给其说她是结过婚的人,没有办离婚手续。他的丈夫姓郭,还生了一男孩叫郭**,有10岁。其听后给冯*说,只要跟着其就会过上好日子,也可以善待孩子。冯*同意,和其一起生活有一个多月,冯*的丈夫到其家将冯*接走了。几天后,冯*给其打电话让其到超化街接她,其把冯*接回后又在一起生活。2013年9月份,其和冯*以夫妻的名义在外边打工,后来冯*怀孕了,2014年6月2日冯*在淮滨县妇幼保健院生一男孩,起名马*丙飞,当时其和冯*没有结婚证,医院只出具一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生完孩子后,其和冯*回到其家里,于2014年农历5月29日在家为孩子送米面(摆满月酒席)了。其与冯*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到2014年9月24日,有16个月左右。

14.被告人冯某供述,证实2012年5月份左右,其在打工时认识了马**。他平常对其很好,后来二人有了感情,其没有离婚就和马**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了,后来一直在马**家住着。在没有一起生活前,其和马**说过其结过婚,还没有办离婚手续。其丈夫叫郭**,生有一男孩叫郭**,儿子10岁。马**听其说后称只要跟着他,会让其过上好日子,孩子也可以带到其家。其在马**家生活时,丈夫郭**于2013年9月份到马**家将其带到超化镇其娘家。其在娘家住了五天后,又和马**联系上,马**到超化将其偷偷接走,二人害怕丈夫郭**找到,一起外出打工。2013年9月份后,其和马**又以夫妻的名义在淮滨打工,其后来怀孕,在淮滨县妇幼保健院生下一男孩,起名马*丙飞。其和马**没有结婚证,医院只给出具一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生完孩子后其回到马**家生活,于2014年6月26日(阴历5月29日)在马**家为孩子摆了满月酒。其没和郭**分开之前提出过离婚,郭**不愿意。其是2003年10月1日与郭**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1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和郭**未办理离婚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甲明知被告人冯*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冯*有配偶与被告人马*甲重婚,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甲、冯*犯重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马**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马**到案如实供述自己与被告人冯*的犯罪事实,在案发之前无犯罪前科,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马**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马**明知同案被告人冯*未离婚有合法配偶,仍然与冯*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被害人与被告人冯*的婚姻是否存在问题与马**的重婚犯罪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马**、冯*所犯重婚罪,依法应当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马**、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冯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