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周**、赵**、周**、周**、陈**、方**、贾**、景海宾、原审被告邢**、张**、许昌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禹**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