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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易阳、钟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易*、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5月30日钟光山的妻子易*向原告借款220000元整,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今借李*现金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借款人:易*2014年4月30号”。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6月29日归还2万元后,下余欠款2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利息放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易*辩称,借款属实,我现在没有能力归还,以后我有钱肯定还钱。

被告钟*山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借条一份。内容:“借条今借李*现金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借款人:易阳2014年4月30号”。证明原、被告借款关系属实,之后易阳归还了2万元,实际借款金额为20万元。

被告易*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借条真实性无异议,我都认可。

被告易*、被告钟*山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被告易*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易*于2014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李*现金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借款人:易*2014年4月30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于2015年6月29日归还2万元后,下余欠款2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受到法律保护;2、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二被告均有偿还之责;3、被告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辩称该笔借贷他并不知情,且被告易*并没有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消费,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钟**的辩称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易*、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借款本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易*、钟光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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