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与被告闫自锋、刘**、南阳**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称其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文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文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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