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以债务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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