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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刘*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平诉被告刘*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诉称,原告经营摩托车批发与零售门市部,2011年4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拉走摩托车,欠原告车款共计22500元,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部分车款,下欠车款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款2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涉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刘**的户籍登记,发现河南省滑县八里营乡南琉璃村没有叫“刘**”的村民,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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