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向平顶山**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平顶山**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平顶山**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平顶山**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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