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两相和汽车**公司、封士康、苏*、王**、黄**、王**、苏**、张**、刘**、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银**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两相和汽车**公司、封士康、苏*、王**、黄**、王**、苏**、张**、刘**、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银**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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