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银**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两相和汽车**公司、封士康、苏*、王**、黄**、王**、苏**、张**、刘**、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银**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孟**与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陈**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石*、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牛安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某人寿*、中国某人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银根公司诉物**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祝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湘潭**限公司与中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顶山**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