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赵**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7日至8月1日期间,被告人赵**以其父亲赵某某、兄弟赵**在施工过程中接触高压线身亡为由,纠集其亲属将赵某某、赵**的尸体停放在确山县任店镇政府门前达六日,严重影响了任店镇人民政府的办公秩序。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赵**的供述,证人赵**、高某某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手续,户籍证明和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的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赵**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赵**的辩护人王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因亲属触电死亡处置不当而引发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至8月1日期间,被告人赵**以其父亲赵某某、兄弟赵**在施工过程中接触高压线身亡为由,伙同其亲属将赵某某、赵**的尸体停放在确山县任店镇人民政府门前达六日,直至任店镇人民政府答应暂支付丧葬费6万元,才于8月1日晚将尸体移走。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高某某(任店镇政府办公室主任)证实:2015年7月24日下午的时候,赵**的弟弟赵**和赵**的父亲赵某某在修理东西时,使用铝合金梯子挂住高压电了被高压电打死,死者赵**、赵某某的家属不愿意,一直要求确山县任店镇政府和确山县电业局及任店镇电管所赔偿。在这期间的时候,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是任**党委副书记赵**和包村干部我。2015年7月27日早上的时候,我给付某某打电话说:你们村的村民赵**去确山县城上访了,你去做做稳控工作。我和付某某一块到确山县,在确山县信访局碰见了死者家属赵**等人。我们做完工作后,死者家属表示愿意回来与任店镇政府协商。我从确山县城回来后,赵**等人也回来了,赵**和赵某某的尸体在任店镇政府门口已经摆放了,从2015年8月27日早上的时候,赵**和赵某某的尸体已经摆放在确山县任店镇镇政府门口,确山县任店镇政府让赵**和刘某某与家属协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任店镇政府答应死者家属的条件可以,2015年8月1日前必须把尸体移走,前提条件必须先把尸体安葬,任店镇政府暂借给死者家属4万元。死者的家属同意这一要求,2015年8月1日晚上的时候,死者家属把赵**和赵某某的尸体从任店镇政府门口移走了。2015年8月28日夜22点多钟的时候,我接到任店镇政府的通知,要求接回非访人员赵**,我们接到通知后去把赵**接回来的。

2、证人刘某某(任店镇政府纪委副书记)证实:2015年7月24日下午的时候,赵**的弟弟赵**和赵**的父亲赵某某在修理东西时,使用铝合金梯子挂住高压电了被高压电打死,死者赵**、赵某某的家属不愿意,一直要求确山县任店镇政府和确山县电业局及任店镇电管所赔偿。在这期间的时候,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是任**党委副书记赵**及包村干部高某某。2015年8月1日晚上的时候,赵**和赵某某的尸体才从任店镇政府门口抬走,在2015年8月1日之前赵**和赵某某的尸体在任店镇政府门口已经摆放了一周了,我和任**党委副书记赵**与死者家属做工作,死者家属要求确山县任店镇政府赔偿给家属四万元,其他责任事故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任店镇政府答应死者家属的条件可以,2015年8月1日前必须把尸体移走,前提条件必须先把尸体安葬,任店镇政府暂借给死者家属4万元。死者的家属同意这一要求,2015年8月1日晚上的时候,死者家属把赵**和赵某某的尸体从任店镇政府门口移走了,2015年8月2日的上午,死者的家属打了一个借条,我和赵**当着面把这两万元钱给赵**,把赵**和赵某某尸体埋葬了以后,剩下的2万元钱一次性付清。付余下的钱我没有在场,事后我知道的是已经付清了。2015年8月20日的时候,我听说赵**要上北京上访,我当即与驻北京工作组陈**和马晨*等人联系,并把赵**的电话号码给驻京工作组,驻京工作组的人员与赵**联系后经做工作,把赵**从北京劝回来了,赵**从北京回来后找到我了,赵**要求我,找个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我答应赵**后,赵**又说:我弟弟和我父亲的事,我们家属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找你们政府解决这事。这是你们政府解决的事。我给赵**解释说:作为我们政府只能给你协调,协调有关部门电业局,我们镇政府应该做的事,已经做到了。再说这是大事,我向镇政府书记和镇长汇报了。2015年8月26日我们镇政府尤某某镇长已经找到确山县电业局的领导了,确山县电业局的领导答应说协商可以,主要这两天有检查的,过了这两天后再协商这事。尤某某把这情况给我说完后,我转告给赵**了,赵**当场表示同意。2015年8月28日夜22点多钟的时候,我接到任店镇政府的通知,要求接回非访人员赵**,我们接到通知后去把赵**接回来的。

3、证人付某某(任店镇倪庄村书记)证实:2015年7月24日下午的时候,赵**的弟弟赵**和赵**的父亲赵某某在修理东西时,使用铝合金梯子挂住高压电了被高压电打死,死者赵**、赵某某的家属不愿意,一直要求确山县任店镇政府和确山县电业局及任店镇电管所赔偿。2015年7月27日早上的时候,确山县任店镇政府的包村干部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们村的村民赵**去确山县城上访了,你去做做稳控工作。我和高某某一块到确山县,在确山县信访局碰见了死者家属赵**等人。我们做完工作后,死者家属表示愿意回来与任店镇政府协商。我从确山县城回来后,赵**等人也回来了,后来我知道赵**和赵某某的尸体在任店镇政府门口已经摆放了,我以村委的名义与死者家属做工作,死者家属要求确山县任店镇政府赔偿给家属四万元,其他责任事故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后来我把家属的要求反映给任店政府党委张书记,张书记说答应死者家属的条件可以,2015年8月1日前必须把尸体移走,前提条件必须先把尸体安葬,任店镇政府暂借给死者家属4万元。死者的家属同意这一要求,2015年8月1日晚上的时候,死者家属把赵**和赵某某的尸体从任店镇政府门口移走了,付钱时我没有在场,事后我知道的是已经付清了。2015年8月28日夜22点多钟的时候,我接到任店镇政府的通知,要求接回非访人员赵**,我们接到通知后去把赵**接回来的。

4、证人张某某(任**党委书记)证实:我镇倪庄村村民赵**与其父亲赵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19时左右一起为其邻居安装太阳能下水管,上房施工或是施工结束下来时,在自己所租赁的小平房上因施工所用的铝合金梯子接触高压线身亡(无目击证人)。当日下午19点多,任**出所接警后第一时间直到现场,到现场时两人已死亡。任**出所及时向县公安局和我处汇报。我在得到任**出所的报告后,安排任**出所对现场进行了保护,安排值班人员向县委办、县政府办报告,并发传真简短的汇报了情况。7月25日上午,死者家属二十余人到该镇政府反映情况说:确山县电业局在得知有人触电死亡后不接群众的电话,不出面接触群众,要求该镇政府帮群众联系电业局。镇值班领导在联系不上电业局的情况下向县政府办做了电话汇报,由于见不到电业局的人,群众情绪异常激动。7月27日早上,死者家属赵**纠集三四十人分为两班,一班把死者尸体搬运到该镇政府大门外并鸣放鞭炮、摆放花圈,严重影响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车辆进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赵**的母亲和妻子带领几十人连续两天在镇政府办公室大声哭闹,喧闹不止,造成镇政府工作瘫痪,之后其家属一杆人等还到镇政府公务灶谩骂,并强行吃饭,其以上种种行为不仅影响了镇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政府工作人员的生活状况。8月1日,我安排了镇党委副书记赵**、纪委书记刘某某、包村干部高某某在政府党委会议室与死者家属进行了座谈,于下午五点左右与死者家属达成了一致意见:政府以其家属困难的形式给予其6万元安葬抚恤金,他们把冰棺从政府门前拉回进行安葬,并表示日后不再上访,之后赵**等人把尸体从任店镇政府门口拉走。

5、证人尤某某(任店镇镇长)证实内容与证人张某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6、证人代某某(确**业公司保安)证实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赵**及其亲属强行进入确**业公司,并在外围墙处摆放花圈的情况。

7、证人魏某某(驻马**公司信访专责)证实被告人赵**及其亲属多次到驻马店市电业局打横幅、堵大门、闹事的情况。

8、证人高*甲证实:2015年7月24日下午,赵某某、赵**父子触电死亡之后,我得到消息后就赶到现场了,作为一名亲属我和其他亲属帮助死者赵某某的大儿子赵**料理后事。当天夜晚我们找来冰棺把赵某某和赵**的尸体装上,当天夜晚我们给电管所联系,但是电管所一直没人出面。到了第二天,我们还是联系不上电管所的人,下午赵**领着我、周某某(音译)、赵**(音译)、赵**(音译)等亲属和邻居有一、二十人到确山县电业局了,我们到县电业局,电业局没人上班,大门在锁着,我们一群人在电业局门前摆上花圈,后来没有理我们,我们就回来了,花圈留在电业局门口。到了第四天,也就是星期一的早上,赵**组织亲属和庄上的邻居三、四十人到县里上访,有周某某(音译)、赵**(音译)、赵**(音译)等人,我也参与去了,在我们去县里上访的时候,不知道是谁把装有赵某某、赵**尸体的冰棺给拉到任店镇政府大门口停放了。赵**领着人到确山县政府去上访,在县政府门口打有横幅,横幅上面具体是什么内容我记不清了,意思是“电打死人,还公道”,具体是谁写的、谁举的我记不清了,在县政府大门口有二十分钟左右的时间,任店镇政府的赵**书记过来了,他把我们领到县信访局去反映问题,我们都到县信访局去了,在县信访局,县电业局派有几个人和我们谈,电业局的意思是按照法律途径电业局该承担多少责任按照法院判决来,赵**的意思是要钱,最终没有谈好,我们都回来了。后来,我记不清是哪一天的上午,赵**领着亲属和庄上的邻居二、三十人到县里上访,有周某某(音译)、赵**(音译)、赵**(音译)等人到驻马店市电业局,我是后来去的,我去的时候差不多上午11点了,在市电业局,也有人打横幅,具体是谁举的我不知道。在市电业局里,我们得到的答复和县电业局的答复是一样的,后来我们回来了。后来之后第二天,任店镇政府的有关领导还有派出所的人员在任店镇政府会议室里和我们谈,当时装有赵某某、赵**尸体的冰棺还在任店镇政府大门口停放着,镇政府领导给赵**、我、周某某(音译)、赵**(音译)、赵**(音译)谈话,领导说的是政府和电业部门沟通协调,政府先给赵**拿两万元钱先把赵某某、赵**尸体从政府门口拉走、埋葬,派出所民警也说在当天下午三点之前把尸体给拉走,当天上午没有谈好,尸体也没有拉走,到了下午,政府领导又给我们谈,最终政府答应先借支赵**四万元钱,赵**同意把尸体给拉走,赵**把尸体装到车上准备拉走,结果由于当时政府没钱又下班了,四万元钱没有给赵**,赵**又让人把尸体从车上卸下来放到政府大门口了。后来的几天,我给赵**做工作,赵**也同意把尸体给拉走、埋葬,我给村支书付全中(音译)说你给政府的领导说一下,再加两万元钱,这一家也很可怜,他们保证把尸体拉走、埋葬,后来付全中给政府领导保证说把尸体拉走、埋葬,政府领导答应再加两万元钱,当天晚上天快黑的时候,政府借来两万元钱给赵**,赵**组织人把尸体从政府门口拉走,后来赵**把赵某某、赵**的尸体给埋葬之后,赵**和我到政府领的四万元钱,赵**写的条,我作为见证人也签字了。

9、证人高*乙证实:我在任店街开一花圈寿衣店。2015年7月27日早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赵**找到我给我说:“电管所没人,也没有人解决这个事,我们家也怪可怜,你把水晶棺拉到任店镇政府门口放着,我好找政府解决事情”,他给我商量的是给我二百元钱,我是一个做生意的,雇主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于是我就用我的摩托三轮车分两次把水晶棺拉到任店镇政府门口,赵**的亲戚们把水晶棺给抬下来放到任店镇政府大门路西侧停放,然后他们摆放的有花圈,之后我就走了。后来有一天上午,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赵**给我打电话说人准备安葬,让我到倪庄把水晶棺拉回家,我到倪庄把我出租的水晶棺给拉回来了。

10、证人赵**(任店镇政府公务灶承包人)证实:死者的亲属在政府办公室闹,政府工作人员都躲避、离开办公室,工作没法进行。冰棺在政府门口摆放,影响政府工作人员、前来办事的群众和车辆的进出。到公务灶吃饭,影响就餐、干扰我食堂的秩序。我到外面买菜的时候,不知道情况的群众乱问政府怎么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还有就是在政府居住的人的小孩上学、放学都从尸体旁边过,都害怕。

11、被告人赵**供述:2015年7月24日19时左右,我父亲赵某某和我兄弟赵**在确山县任店镇电管所东200米左右,为一家住户维修太阳能的过程中,因施工所用的铝合金梯子接触到高压线身亡。他们身亡之后,我认为赵某某和赵**是被电打死的,电业局是管电的,电业局要对赵某某和赵**的死亡进行赔偿,另外我们是任店镇的人,任店镇政府也要给我们解决问题。7月25日下午,我开着我的车牌号为豫QDK918的东风小康牌面包车拉着我妈陈**、兄弟媳妇高慧*等人,来到确**业公司,要求见电业公司的领导,电业公司的保安不让我们进去,我就把电业公司的电动门推开,我们的人进入到电业公司院内的大厅内,我们到楼上找电业公司的领导,因为当天是星期六,电业公司的领导都没有上班,我们没有找到领导,在我们找的中间,电业公司的保安报了警,民警赶到后,把我们从电业公司院内劝到院外边,我们出了院之后,我从我的面包车上拿下来4个花圈,我把花圈沿着电业公司的围墙,从东向西,摆在围墙上。之后,我就和其他的人坐在电业公司的门口,一直到天黑我才开着车拉着他们离开。7月27日是星期一,我给租水晶棺的老板商量,让他用他的农用三轮车把赵某某和赵**的尸体,用水晶棺装着,给我拉到任店镇政府门前,每个尸体给那个老板二、三百元钱(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我把这个事安排之后,我就和陈**、高慧*等10多人来到确山县人民政府,我们在县政府门口西侧打了一个上面写着“电业局打死人,讨要公道”的横幅(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我们打了大约10分钟,从县政府里面出来一个人,把我们引导到确山县信访局去了,到了县信访局,我们见到了任店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他们给我们说让我们回去,到任店镇给我们处理,下午6点左右,我和我家里的人从县里回到镇里。之后几天,任店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和我们死者一方一直在谈,在谈的过程中,因为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协议。7月30日7点左右,我和我的亲属20多人,开着车来到驻马**公司,要求见**公司的领导,到市电业公司门口之后,电业公司的门卫不让我们进,我们就在市电业公司的门口打上横幅,我把横幅拴在市电业公司大门口的栅栏上,我在市电业公司的门口放了鞭炮,我抱着赵某某的遗像,高慧*抱着赵**的遗像站在市电业公司门口东面,9点多的时候,确**业公司的领导赶到驻马**公司,在市电业公司的接待室内和我们谈,我们要求县电业公司先垫付我们500万元钱,我们把死者埋葬,然后我们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这500万元钱多退少补,县电业公司的意思是让我们起诉,法院判决后,他们电业公司该承担多少钱,承担多少钱,因为双方分歧较大,就没有谈成,我们从接待室里出来之后,就打着横幅,站在市电业公司的大门口,下午1点左右,因为天比较热,我们就进到了市电业公司的院内,高慧*等人进入大厅内,要上楼去找领导,并因为这和保安发生争执,后来有民警出警,把我们从市电业公司的院内劝了出来。到晚上8点多时,我和我的亲属才从市电业公司回家。7月31日,我和我妻子吴**等几个人在市电业公司门口打着横幅站了一天,没有进到市电业公司院内。8月1日,我在任店镇政府和任店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我同意当天夜里把尸体移走,三天之内把人埋葬,任店镇政府借给我6万元的埋葬费,这6万元钱,我8月2日暂借2万元,8月4日把死者埋葬后,把剩下的4万元钱借走。8月1日下午6点左右,我借了一个农用三轮车,把装着赵某某和赵**尸体的水晶棺从任店镇政府门前拉回家里,8月3日,我为赵某某、赵**二人进行下葬。我是在7月27日早上把水晶棺放置在任店镇政府门前的,8月1日下午6点左右,把水晶棺从任店镇政府门前拉走的。

12、相关视频资料载明赵**等人于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1日将水晶棺停放在确山县任店镇人民政府门前的情况及围堵确**业公司及驻马**公司的情况。

1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确*(任)刑罚决字(2015)07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告人赵**于2015年8月2日到北京**周边非访被训诫后,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14、确山县任店镇人民政府报案材料证实确山县任店镇人民政府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15、确山县任店镇人民政府处理赵**亲属触电死亡事件的情况说明载明了触电事件发生后,任店镇人民政府对事件的处置情况。

16、户籍证明和抓获证明载明了被告人赵**的身份及其被抓获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伙同其亲属,将其父、弟的尸体停放在确山县任店镇人民政府门前长达六日,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尊严,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赵**作为积极参加者,其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认罪、悔罪,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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